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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373611
标 题:如何办理香港的未犯罪证明书 (5千字)
发信人:SiyuanChen  [发短消息]
时 间:2005-02-04 02:22:13
阅读次数:757
详细信息:
蓝斑竹,收到你的信息,即刻补上材料,不过原帖找不到了,只能新开一帖。

有姐妹可能在香港呆过一年以上,面试时除了需要提供内地的未刑证明外还需要提供香港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如果有条件可以亲自去香港办理,如果不方便亲自去,香港警察提供海外(即香港以外)申请服务。详细过程和所需材料见以下的内容。在此提供一个连接,可以找到你需要的材料,例如“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和“申请人资料填报表”。
http://sc.info.gov.hk/gb/www.info.gov.hk/police/hkp-home/chinese/faqs/index.htm
注意事项:
1。一般要在P3之后才能申请,因为这时才有领馆的信件证明你需要出此证明书。
2。如在香港以外申请,需要提供的全套手指模可以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指纹公证,详细需咨询各位姐妹当地的公证处,因为不是所有公证处都办理指纹公证的。
3。香港警察会在4个星期内直接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寄往美领(或任何你指定的领馆),但会提供一个收据号码让你追踪,你可以打电话或者发email去查询你的证明书是否已经寄出。

现居本港申请人须知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入境签证前往另一国家旅游或居住之用。为私人、商业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二. 申请人应亲身前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地图)办理手续。该办事处接受申请连同缴费的办公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
下午二时至下午四时十五分
星期六 上午九时至上午十一时十五分

星期日/公众假期 休息


三. 申请人应携同下列文件:


(甲) 其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

(乙) 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发出的信件,正本及影印本(每位申请人一份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领事馆/移民局需要检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丙) 倘若信件并未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则须提供文件(正本及影印本),证明他或她与签证主申请人的关系。

(丁) 办理申请费用每位港币二百三十五元,可以现金或支票缴付。如以支票缴付,请将支票划线及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

电话预约

四. 申请人如欲预约,可于预约时间至少一日前致电2396 5351自动电话预约系统办理手续。

同意印取指模,授权披露犯罪纪录及签发证明书

五. 申请人必须同意愿意接受印取指模,并须签署一份授权书,授权香港警务处保留其指模及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披露他或她在香港的犯罪纪录详情。

六. 如果申请人在本港并无犯罪纪录,本处会在四星期内以挂号函件直接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

七. 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在同一期间内会有挂号覆函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及申请人不能发给「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八. 倘若申请人现正接受香港警务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事件结束。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依据上述第六及七段发出证明书或信函。

九. 申请人可在此下载有关申请表格、申请人资料填报表及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

个人资料的处理

十. 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援)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由于办理申请需行政费用,警务处处长可能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每页所提供资料的收费与政府现时所收取的每页影印本收费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

查询

十一. 如有疑问,可寄函办事处,电邮eo-cncc-ib@police.gov.hk,致电2860 6557,或传真2200 4321查询。

海外申请人须知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入境签证前往另一国家旅游或居住之用。为私人、商业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二、 申请人须以书面去信: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
警务处处长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行政主任收启)

三、 申请人必须呈交下列文件:


(甲)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

(乙) 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发出的信件的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领事馆/移民局需要检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丙) 倘若信件并未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则须提供文件(影印本)证明他或她与签证主申请人的关系。

(丁) 由申请人现居地当局认可及正式的警察或执法机构替申请人印取的全套手指模。这套手指模须由该机构证明属实。此项证明须清楚说明:

(i) 替申请人印取手指模的人的姓名及职级;

(ii) 该警察或执法机构的全名,并盖上机构印章;及

(iii) 印取手指模的日期及地点。

未有清楚显示上述证明的手指模将不予接纳。由申请人本人、法律代表或私人/商业机构印取的手指模亦不予接纳。

(戊) 银行汇票,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及必须在香港支付,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二百三十五元。外币汇票须加收银行手续费(现时的银行手续费为每张汇票港币一百元)。 香港注册银行发行及认可的个人支票(以港币支付)均可接受。

如果申请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申请人另须递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该译本需由签发当局或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核实。

授权披露犯罪纪录及签发证明书

四、 申请人须下载,签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及填妥申请人资料填报表,并与申请文件一并寄回。申请人须授权香港警务处保留其指模及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披露他或她在香港的犯罪纪录详情。如本处在收到申请时未有接获上述文件,在接纳其申请后,有关表格将邮寄予申请人。在收到填妥的有关文件前,本处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申请。

五、 如果申请人在本港并无犯罪纪录,本处会在四星期内以挂号函件直接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

六、 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在同一期间内会有挂号覆函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及申请人不能发给「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七、 倘若申请人现正接受香港警务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事件结束。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依据上述第五及六段发出证明书或信函。

个人资料的处理

八、 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援)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由于办理申请需行政费用,警务处处长可能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每页所提供资料的收费与政府现时所收取的每页影印本收费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

查询

九、 如有疑问,可寄函办事处,电邮eo-cncc-ib@police.gov.hk,致电(852) 2860 6558,或传真(852) 2200 4321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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