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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643358
标 题:上海的从2005年后就没有离职费了,今天才知道!两年之前同事都拿到离职费的! (3千字)
发信人:junjunxin [发短消息]
时 间:2007-10-16 21:43:21
阅读次数:262
详细信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关发(2005)3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的单位转制问题
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八、关于劳动者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二)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三)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关于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
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本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职代会程序确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的,按《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应订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问题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关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因主体发生变更、职工组织调动等情况,虽然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职工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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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从2005年后就没有离职费了,今天才知道!两年之前同事都拿到离职费的! (3千字)(junjunxin 2007-10-16 21:43 阅读 262)
- 谢谢分享,已加入楼板四金连接 (空)($mywife$ 2007-10-16 23:37 阅读 29)
是的,我也来补充一下 (400字)(笑盈盈 2007-10-16 23:51 阅读 22)
上次看到有个MM发了个帖子是关于侨联发文有离职费的事情,后来我打过电话到侨联咨询,实际上这个离职费是指93年前参加工作的人才有可能有的,因为93年后参加工作的人都有养老金统筹了,这个离职费的补贴只是针对那些93年前参加工作交的养老金缴费少或者没有的人而言的,所以如果是93年以后再参加工作的人就肯定没有离职费一说了,所谓的补偿就是指养老金这一块了,但是要注销中国户口后才能领取账户中养老金交款的个人可支取部分。- 支持笑盈盈的答复! (216字)(junjunxin 2007-10-17 20:55 阅读 19)
一直期待着能拿上五万元的离职费呢!我刚好是九四年工作的,按理上海市是不会给的,今天公司领导说也还能拿一些,明天看看到底有多少,怎么算的?再来报告
另外上海市的,离职后直接可以提取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钱。各城市规定不一!- jm (空)(junjunxin 2007-10-22 13:37 阅读 16)
- jm们再争取一下,从出发城市到出境口岸的车旅费吧! (136字)(junjunxin 2007-10-22 13:41 阅读 24)
我死磨活缠的交涉了半天,离职后拿到2000元的车旅费,真让人伤心,十几年弹指一挥间,没有了工作,远离了家人....只愿赴美后艰难的生活早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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