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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801734
标 题: K2,K4,CR2信息 (仅供参考) (4千字)
发 信 人: 哓哓001 [发短消息]
时 间: 2009-02-26 06:48:09
阅读次数: 2270
详细信息:请大家按照USCIS.gov和ML官方网站里的信息,表格、价格、投递地址等为准,因为一些信息会时常更新及变化的.所以有时版主无法及时更新信息,所以请大家特别注意!以下信息仅供大家参考.------------哓哓001注
一,来自移民局的信息
* `★* `*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
* `★* `* 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不适用于K类非移民签证
* `★* `* 移民子女满21岁后在美国的身份问题
* `★* `*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概述
* `★* `* (转)移民法中21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
* `★* `* 儿童保护法新规则的利弊- 李亚伦律师
* `★* `* 美国国务院放宽“超龄儿童”移民规定
* `★* `* 21岁18岁重要年龄
二,重要信息
* `★* `* 21岁18岁重要年龄
* `★* `* 拿到绿卡之前小孩将要超过21岁怎么办
* `★* `* K2超龄了怎么办
* `★* `* K2,关于出生证 ML 是这么规定的
* `★* `* 21岁重要的年龄
* `★* `* 如何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和《美國愛國者法案》保持“兒童”身份
* `★* `* 提醒K1+K2,并K2一年内赴美的JMS注意
三, K2单独面签所需材料及面签问答题
* `★* `* K2,CR2,K4 单独面签所需材料
四, 孩子单独面签红条作业
* `★* `* K1+K2,K2稍后赴美作业
* `★* `* K2单独面签作业
* `★* `* 迟到的4月2日国外单独IR2半分钟红条作业
* `★* `* K1去美国6月后,在K1签证有效期内申请K2签证全过程。全程约三个月
* `★* `* 1分钟不到的红条作业
* `★* `* k4于k3签证后一年内入境面签作业
* `★* `* IR2 面签通过作业
* `★* `* 给K2稍后赴美的姐妹做个参考
* `★* `* 送给K1K2被拒后又重新申请CR1CR2的姐妹们的面试3分钟09年8月6号红条作业..
* `★* `* 有关K2单独面签的一些小经历
* `★* `* k2单独面签红条作业
* `★* `* 国外CR2孩子单独面签红条
* `★* `* 2009年11月9号12岁K2的红条 ----bluenight
五,监护权问题
* `★* `* 请带孩子(18岁以下)的JM帮忙回答关于监护权的问题
* `★* `* 我有离婚协议书,上面明确写明,孩子归我抚养,还需要声明书吗
* `★* `* 提醒姐妹,CR2必须亲身父亲的声明公证!
* `★* `* 有关儿童监护权(ML答疑)
* `★* `* 监护权和抚养权
六,常见问题
* `★* `* 我是否需要得到我前配偶的允许才可带我小孩移民美国?
* `★* `* 我是否需要得到我前配偶的允许才可带我小孩移民美国?
相关信息:
K2,K4,CR2信息 (仅供参考) (4千字)(哓哓001 2009-2-26 6:48 阅读 2270)
拿到绿卡之前小孩将要超过21岁怎么办 (73字)(哓哓001 2009-2-26 6:51 阅读 41)
拿到绿卡之前小孩将要超过21岁怎么办
http://usa.bbs.net/bbs/02/115337.html我是否需要得到我前配偶的允许才可带我小孩移民美国? (272字)(哓哓001 2009-5-13 12:15 阅读 146)
我离婚了并同时在申请移民签证。 我是否需要得到我前配偶的允许才可带我小孩移民美国?
通常,领事馆是会接受有效的监护抚养权协议书或是前配偶允许小孩移民的声明信,这两份文件都必须经过公证。但是, 具体要求会视乎每个档案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裁决档案的领事官员拥有最终决定权。
有关儿童监护权(ML答疑) (1千字)(哓哓001 2009-9-19 5:04 阅读 54)
有关儿童监护权
Q: 当有携带小孩时,K2 或K4,经常有这样问题就是孩子的父亲消失了一段时间以致退出小孩的生活圈了。有时这父亲已经无法找到。申请案中如果要求其父亲签写声明同意孩子跟申请人移民,需要怎样做?某请愿人特别提到一例子如母亲没结婚而父亲很久前就失踪了。另些例子父亲想向请愿人敲诈大笔金钱。如果K2/K4孩子年龄在18-22岁之间,拥有护照,未婚,尽管离婚证上父亲拥有监护权。是否仍需要父亲的同意声明?
A: 如果孩子的某一的亲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计划带小孩(年龄在18岁以下)去美国,而另一亲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仍留在中国,他们必须呈示这样带孩子出国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要呈示谁有孩子的监护权。中国离婚合约上通常都写明谁有监护权。留在中国的那位亲生父/母可以提供公证过的声明阐明他/她知道孩子准备移民美国,并同意其移民做法。这是最通常的显示孩子移民美国没有法律障碍的做法。
有时由于某些原因,没办法拿到这种声明。这种情形的要作个案处理。
Q: 签证过程中什么时候要提供这些声明文件?向谁提供?
A: 移民局在申请案早期处理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提供。对我们来说,最好面试时带在身边,除非另有要求指引。
Q: 这父亲签写和公证过的声明有没有期限?
A: 最好是(公证日)一年内的。但如果申请人只有旧的(公证日超过一年)而有理由为何无法拿到最新的,也可能被接受,但要看情况。
关于K2一年内赴美(ML答疑) (679字)(哓哓001 2009-9-19 5:05 阅读 41)
关于K2一年内赴美(ML答疑)
Q:是否可以,和K1一起面试的K2,要求延迟6个月拿签证或面试(不跟K1一起面试)好让他/她过了18岁生日。这样就不需父母的同意可以自己离开中国?另外他们这样做的话,要按K1签证上的日期“一年内进入美国”还是按后来拿的签证的日期开始算那一年期?
A:两种方法都可以。他们可以一起面试然后延迟拿签证,也可以要其他面试时间。但是,他们必须按K1签证的时间在“一年内进入美国”。(译者按:爸爸妈妈的K1假如是6月1号拿的,孩子在12月1号拿K2时,要按6月1号算一年进入美国期。也是说,孩子只有半年时间去美国)
Q:再问清楚一下,K3/K4的孩子过了18岁就不用他们的离婚父母同意出国了吗?
A:如果申请人(孩子)过了18岁,就不存在监护权的问题。(不需父/母签那公证声明)
- k1和k2分两次面试时是否可以用同意一份1-134经济担保?? (205字)(bluenight 2009-9-27 11:30 阅读 7)
我是k1,现在在美4个月了,现在开始申请k2了,我想请教姐妹们有关1-134经济担保,等到我带k2去面试时也是需要1-134经济担保的,请问我还是带当时我面试时准备的1-134经济担保可以吗???(我是今年5月份面试的)谢谢!!K2超龄怎么办 (367字)(哓哓001 2009-9-19 5:08 阅读 69)
K-1与K-2调整身份I-485申请是否必须同时递交?孩子是86年 1月出生,现在递申请,面谈时会不会超龄?若超了,是不是移民局就不给发绿卡了 。
解答:是的。你必须要立刻递上你孩子I-485的申请。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不适用于K签证,所以,在面试时,你孩子的年龄必须要小于21岁。你可以要求芝加哥移民中心和你当地的移民局加速处理你孩子的案子。他们可能会加速审理小孩即将超龄的案子。移民法中21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 (1千字)(哓哓001 2009-9-19 5:10 阅读 44)
(转)移民法中21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
1.根据移民法,未满21岁的子女被认为是申请人的家属,可以依靠父母身份在美居留。超过21岁的子女就属于一个独立的个体,不能再作为父母的家属,依靠父母的身份。
2.在非移民签证中,如果父母持有E,F,H,L等签证,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持有相应的家属签证。比如,父母一方持有F-1学生签证,未满21岁的子女就可以持有F-2签证;满21岁的子女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个体。可以独立申请F-1学生签证;H-1B工作签证等等各类签证。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当子女快满21岁的时候,父母为其转换为F-1学生签证。
3. 21岁的限制同样适用于绿卡申请,移民法规定在申请人递交I-485申请的时候,申请人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同申请人一同递交I-485申请获得绿卡。超过21岁的子女则无法同申请人一起申请绿卡。由于现在的移民排期比较长,有的申请人在等到排期时,其子女已经超过21岁,该类申请人的子女将无法作为申请人家属申请绿卡。
4.这里有二点提醒大家注意,一是父母需要了解21岁的重要性。在子女快满21岁时,及时为子女转换签证,以免子女在美国失去身份。二是在子女快满21时,至少提前1-2个月为子女申请转换身份。如果等到最后一二个星期再为子女申请转换身份,如果申请人不熟悉申请程序,写错支票或寄错地址,等到移民局退回申请时,子女已经超过21岁。移民法是非常严格的,即使超过21岁仅仅几天,子女也将失去合法身份。
5. 除了21岁以外,另外一个年龄限制是18岁。18岁的限制适用于同美国公民结婚,美国公民为Step Child申请绿卡。举个例子:王女士同美国公民结婚,在结婚的时候王女士同前夫的孩子未满18岁。婚后美国公民成为王女士的先生和小孩的继父,美国公民可以为王女士和孩子申请绿卡。但是如果在结婚的时候王女士的孩子已经超过了18岁,美国公民则不能以继父的身份为王女士的孩子申请绿卡儿童保护法新规则的利弊- 李亚伦律师 (72字)(哓哓001 2009-9-19 5:13 阅读 27)
http://www.alanleelaw.com/chinese/ca%20Sim/Sim-ca-2008-06-01.htm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概述 (83字)(哓哓001 2009-9-19 5:15 阅读 25)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概述
http://www.uslawchina.com/lvmeizixun2-new.asp?id=138
移民子女满21岁后在美国的身份问题 (2千字)(哓哓001 2009-9-19 5:16 阅读 62)
移民子女满21岁后在美国的身份问题在美国移民法里,21岁是一个移民权益的重要分水岭。对于持有F-1或H-1的士却尚未申请移民的人而言,当持有F-2或H-4的孩子在满21岁后,如何让孩子在满21岁后继续保持合法的身分也相当的重要。对申请美国永久居民的人士来讲,孩子21岁的生日是家庭能否团聚的重要人生转折。梁勇律师事务所日前在美国侨报就此问题作介绍,以使读者更加了解21岁这一数字的重要性和怎样避免21岁年龄所带来的问题。
一、 21岁后继续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许多持有H-1B、F-1或L-1身份父母在来美后,为了子女的未来,通常也会带着孩子以H-4、F-2或L-2的身份在美国求学。
在美国,当一个人满21岁后就属于成人,就不能再当Dependent依附在父母的身份下,也不能继续保持H-4、F-2或L-2的身份。这时候,当父母的就要有警觉性,必须要在孩子满21岁前,为孩子单独向移民局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如果孩子仍然在求学的话可以提出转换为F-1学生的申请,或是转换为B-2观光签证的申请。
通常很多人都会非常注意自己H-1B、F-1、或L-1的身份问题,而忽略了子女在满21岁后的身份问题,而忘了及时在孩子满21岁生日前为孩子提出转换身份申请,而让孩子失去身份而不自知。最近一个这样的案例。J太太持有H-1B在美国工作,而她的儿子小J则持H-4在加州大学读书。J太太算是对移民法有认知的外籍人士,为了小J的身份问题,在小J满21岁前就积极地为他提出转换为F-1学生的申请。只不过人算不如天算,由于学校作业的延误,使得小J的转换为F-1学生身份的申请在小J21岁生日后两天才送交到移民局,并被移民局以小J没有在满21岁生日前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而拒绝了F-1学生身份的申请。为了解决小J的身份问题,J太太与我们联络希望找寻补救的方式,而我们也在了解了小J的情况后,认为可以再提出其它的资料向移民局提出Motionto Reconsideration的申请,并在送件后一年收到移民局批准小J转换为F-1学生的申请。小J的例子算是幸运的,梁勇律师也提醒有将满21岁生日儿女的父母,注意自己孩子的身份问题,尽早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以免让孩子因自己的疏忽而失去了在美国的合法身份。
二、满21岁前与父母共同提出申请永久居民的申请:美国移民法规定,申请永久居民的人士,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小孩,可以和申请人一起同时获得永久居民身分,拿到绿卡。
举个例子来说,一名已婚女士以劳工应聘方式在美国申请劳工移民。在通过劳工部,也获得I-140的批准之后,可以合法提出I-485调整身分的申请。在这一阶段,此女士可以同时为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申请调整身分。他们可以同时拿到绿卡。
由于移民局在审理I-485调整身分的时间越来越长,许多人在提出申请时还是十几岁的小孩到了21岁可能还没有结果,在过去,只要这人年满21岁的子女尚未获得永久居民的批准,就只能待父母成为绿卡后再为子女提出亲属移民2B类的申请。然而,在2002年7月通过的儿童身份保护法,扩大移民法对儿童的定义。只要提出移民时未超龄的儿童,无论移民案件处理时间多长,在移民法上都不视为超龄,仍可享受与父母一起移民或随后来美的优惠。对于申请亲属移民、职业移民及抽签移民的子女,只要父母的移民排期到了那天仍未满21岁且未婚,即使面谈时满21岁,仍然可以跟随父母一起申请绿卡。
http://bbs.chuguo.cn/showtopic.aspx?forumid=703&topicid=74829&go=next
21岁重要的年龄 (889字)(哓哓001 2009-9-19 5:20 阅读 46)
INS和DOS将以亲属移民申请表Form I-130提交之日受益人的年龄大小来决定他/她是否符合近亲亲属子女类别的移民申请。比如说,如果一个美国公民为20岁的女儿提交I-130表格,那么该公民的女儿可以永远以合格的“儿童”身份移民,即使在她身份调整或进行领事馆面谈等程序时她已经到21岁,只要不结婚即可。
作为第二优先受益人的儿童,如果他们的父母后来归化入籍,他们可以以他们父母归化入籍那一天他们的年龄来决定他们是否符合转变为近亲亲属类移民申请条件。例如,一位合法永久居民为17岁的儿子提交I-130表格,然后在儿子到20岁时该永久居民归化入籍,那么,他儿子就符合以近亲亲属身份移民条件,即使到调整身份或领事馆面谈时他已经到22岁。
属第三优先美国公民小于21岁的已婚子女现在可以以他们婚姻关系终止那一天他们的年龄来申请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例如,如果一位美国公民为他/她18岁的已婚儿子提交I-130表格,之后儿子在21岁以前离婚,那幺他仍然可以以近亲亲属子女身份移民,即使在调整身份或领事馆面谈时他已经到了21岁。
监护权和抚养权 (684字)(哓哓001 2009-9-19 5:21 阅读 69)
监护权和抚养权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个意思。监护权是因血缘关系产生,是法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不需任何确认。
抚养权是当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由于夫妻双方达不成和议,由法院确认的由哪方共同居住并管理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
监护权是父母共同的权利,不因夫妻离婚而丧失;离婚时,抚养权只属于一方,父母有平等的抚养权,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可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想变更抚养需要双方协商申请法院重新判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监护权,还有探视权,还有协助的义务。
所以,离婚公证书上写的"婚生女归我抚养至今"的用词就不用担心了,虽然没有说监护权归我的字眼."婚生女归我抚养至今"就足够了!美国国务院放宽“超龄儿童”移民规定 (980字)(哓哓001 2009-9-19 5:22 阅读 49)
美国国务院放宽“超龄儿童”移民规定
美国儿童身分保护法案给不少在等待移民案审核期间年满21岁,无法与父母同时移民的超龄儿童带来福音。根据美国国务院最新的政策,允许部分在法案生效前即已超龄的儿童,也能取得这项优惠。
据美国媒体报道,儿童身分保护法案的主旨在家庭团聚,让许多在21岁之前即申请美国移民者,其提出申请时的年龄可以在移民程序中冻结不变。在移民案获准时,虽然已超过21岁,仍能以申请移民案时的“儿童”身分移民。
国务院放宽超龄儿童的法律新解有三处,国务院在发给各领事馆的备忘录里,要求驻各国美国领事馆放宽遵守:第一、法案生效前的一整年,即2001年8月6日到2002年8月5日,凡是因为超过21岁被拒与父母同时取得移民身分的“超龄儿童”,因为法律上允许移民申请被拒者有一年的申诉期,这时儿童身分保护法案已生效,所以超龄儿童得以利用“儿童”身分,取得6个月有效移民签证移民来美国。第二、被拒绝超过一年以上的案子,如当事人曾申请豁免,案件在2002年8月6日仍未结案,当事人也能享有超龄儿童身分保护法的优惠。第三、如果是因领事单位要求更多的证明文件,而使儿童在法案生效前超龄,也能引用第一项的优惠。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 (557字)(哓哓001 2009-9-19 5:24 阅读 31)
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
不适用于K类非移民签证,K类入境的K3/K4 ,K1/K2 ,适用入境后申请I-485转身份 ,所以在面试时,你孩子的年龄必须要小于21周岁。 面试时如果子女已经超过21周岁的仍有可能获的签证,但将由VO根据Case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孩子签证(一般,只要提出移民时未超龄的儿童,无论移民案件处理时间多长,在移民法上都不视为超龄,仍可享受与父母一起移民或随后来美的优惠。对于申请亲属移民、职业移民及抽签移民的子女,只要父母的移民排期到了那天仍未满21岁且未婚,即使面谈时满21岁,仍然可以跟随父母一起申请绿卡。
但对如面试时超过21岁的K2 K4申请,则无法获得签证。
- K2想4年后再去美国,可行吗? (481字)(001001 1-16 12:04 阅读 8)
我是这种情况请教各位:我K1去美国,准备让K2随后就来,但K2想在国内念完大学,4年后再去美国(那时候K2已经23岁了)。我想问的是:K2若不去美国,我一个人去,他以后能以什么身份去美国呢?如果K2这次不去,一年后K2身份就会失效,可不可以他以K2身份去美后又回到中国,我照样在美国给他办绿卡?或者他干脆不去美国,我去美国后给他申请绿卡,4年后他再去?我考虑到孩子在国内上的也是一所非常好的大学,而且美国学费昂贵,所以也想让他读完大学后再出去。不知道我这种想法可行不,请JMS指教!先谢谢啦,谢谢谢谢!!
- [无标题] (194字)(哓哓001 1-16 13:48 阅读 4)
孩子如果超过21岁,是不可以随你办理K2 签证的,你可以入境美国后,申请绿卡,然后申请F2B (持绿卡者申请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或者入籍后申请 F1( 美国公民父母申请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 不过都需要排期的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 (6千字)(哓哓001 2009-9-19 5:25 阅读 27)
◎出台意义
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即CSPA)。此法案对美国移民法对“儿童”的定义做了重大改动,不再机械地以“21岁以下未婚”为统一标准,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按原移民法属“超龄”的儿童在申请永久居留的程序中得以保留其儿童身份。
◎出台背景
而在该法案发布之前,以儿童身份申请永久居留的个案只有在其达21岁之前获判才会被批准。一旦申请人超过21岁,其将被视为超龄并失去移民法上规定的儿童优先身份。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积压和延误,许多儿童在其个案处理完毕之前就达到了21岁的超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其申请的阻碍甚至被拒。而现在只要是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个案,案中儿童的年龄可被冻结在一个较早的日期,这样就能在申请程序中保护其儿童身份。
◎适用类别
CSPA法案大体上适用于以下几类个案:
1.难民与政府庇护移民;
2.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
3.亲属各类优先移民、各类应聘移民和抽签移民中跟随申请的儿童。
◎具体操作
以下按个案类型逐一阐明CSPA的规定:
1.难民与政府庇护移民:
若有儿童跟随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的父母申请移民,该儿童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其父母申请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的那一天,而无须考虑其在难民或政府庇护的个案完成时的实际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的父母在其20岁时申请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那么即使申请获批时这个孩子已经22岁,其仍能以儿童身份跟随父母办理移民。
儿童有两种方式获得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首先,如果该儿童已在美国境内,其父母可在提出难民或政府庇护申请时将其加入申请,只要该儿童在难民或政府庇护申请时未满21岁或其父母在申请获批前将其名字加入申请,该个案即适用于CSPA法案。举例来讲,如果一个难民或政府庇护申请者在其申请审理或等待时,将其22岁且已在美国境内的子女加入申请,只要该子女在主申请者提出申请时未满21岁,即可保留其儿童身份。
第二种方法适用于尚不在美国境内或未在难民申请名单中的儿童。如果其父母在自己的难民身份获批两年之内,为该儿童填写难民或庇护的亲属请愿表格,以表明其跟随身份,该儿童同样适用于CSPA法案。当然,该儿童仍要满足以下两点:
1)在其父母提交难民或庇护申请时未满21岁;
2)其父母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后获批难民身份,符合填写难民或庇护的亲属请愿表格的所有要求;或者其父母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获批难民身份且该儿童在2002年8月6日前达到21岁,但已在2002年8月6日前提交了难民或庇护的亲属请愿表格且在那天还未判决。
2.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
依照CSPA法案规定,美国公民身份的父母为子女提出移民申请,其子女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其父母提交外国人家属请愿表格的那一天。换言之,如果一个美国公民身份的父亲为其20岁的未婚女儿申请移民,那么即使签证申请或身份转换申请直至其22岁才判定,其女儿仍可维持原有的儿童身份。
如果是美国公民的父母为其已婚子女申请移民,而其子女在申请审理或等待时与之配偶合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则该子女的年龄将冻结在离婚的那一天。
这其中还包括一种特殊情形,若一原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父母为其未满21岁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而在申请审理或等待时该永久居民归化成为了美国公民,则其子女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那一天。
3.亲属各类优先移民、各类应聘移民和抽签移民中跟随的子女:
这些情形下计算儿童的年龄会比较复杂,且要受益人满足一定条件才可适用CSPA法案。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年龄将冻结在签证配额排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再减去向移民局申请至申请批准的时间。具体操作分为以下三步:
1)确定在签证配额排到时该儿童的年龄;
2)从上述年龄中减去向移民局申请至申请批准的天数;
3)判断受益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若受益人居住在海外,必须在配额排到的一年之内进入领事馆面谈作业流程;若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内,则必须在配额排到的一年之内转换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前两步用来计算儿童的年龄,而第三步是必要条件。只有满足了第三条,才适用CSPA法案,否则任何冻结或扣减天数等操作都无从谈起。有关这三步操作有必要详细的一一阐明:
1.判断何时算作配额排到
要计算儿童年龄,首先须搞清楚配额的生效时点。如果该儿童是主申请人,应考虑其签证配额的生效时点;如果该儿童是跟随父母申请,则考虑其父母的签证配额的生效时点。
关于具体时点的确定,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处和国务院一致认为,应以国务院公布的移民签证配额排期排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为准。
然而,如果在外国人家属请愿表格被批准时签证配额已经排到,则依照儿童身份保护法案规定,以外国人家属请愿表格获批的那天为配额生效时点。
事实上还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排期表,某位申请者的配额在某时已排到,该申请者立即提交了变更为永久居住身份的表格。但随后,配额排期由于某种原因又退回到过去的排期,该申请者的配额回到了待排的位置。对于这种情形,公民移民服务处将会保留该申请者提交的变更为永久居住身份的表格,并将申请者的提交日期记录在这张表格上。当申请者的配额重新排到时,公民移民服务处将以记录在表格上的这个较早的提交日期作为配额排到日,申请的儿童年龄也随之冻结在这一较早的日期。这种情形只发生在已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申请者中,与居住在海外的申请者无关。
2.计算须从冻结的年龄中扣减的天数
一般来讲,须从冻结的年龄中扣减的天数是申请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至申请获批的时间差。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处和国务院一致认为,作为抽签移民的跟随申请人的儿童,其须从冻结年龄中扣减的天数应是抽签移民的申请提交期的第一天与移民局发给主申请人中签通知书之间的时间差。
3.判断受益人是否适用CSPA
要判断一受益人是否适用CSPA法案,须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
1)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内居住,申请转换身份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若其提交变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表格之日离配额排到之日在一年以内,该受益人可适用CSPA法案;
2)受益人居住海外,正处在签证处理的进程中
若儿童或其父母代为提交移民签证及外国人登记表格第一部分的那一天,离配额排到之日在一年之内,该儿童适用CSPA法案。如果该儿童是跟随申请者,美国国务院强调主申请人必须特地为跟随的儿童提交一份第一部分的申请表。
3)父母作为主申请人在美国做身份调整,子女在海外申请签证
若父母提交要求执行已批准之请愿表格等某些申请表,以开始其子女的签证申请。则提交当日离配额排到日在一年之内的话,适用CSPA法案。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即使一申请居民未成年子女移民签证的儿童不适用CSPA法案,或者应用了CSPA的条例计算之后的最终年龄超过了21岁,其原先的居民未成年子女签证申请也会自动转为居民已成年子女签证申请,原来用于居民未成年子女的签证配额也可用于转化后的已成年子女签证。
CSPA法案的出台,对不少意欲或正在办理移民的家庭无疑是个福音,它使得由于签证处理耗时所造成的儿童签证的阻碍乃至延误的发生大为减少,令不少家庭免受分离之苦,也更体现了移民法的公平与公正。
但需注意,即使你的个案适用CSPA法案,如果不自行提出上诉,移民局并不会自动对儿童的年龄做冻结或扣减操作。而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对儿童年龄的计算和判定也并非只有一个定论,具体计算中的冻结时点或扣减天数还存在一定的宽限度。因而不同的算法可能会得到两个结果,也许仅仅是数天之差,却可能恰好在21岁的界限前后。即使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判定某儿童的年龄属于超龄,也不是最后的定论,其父母仍有机会在面谈时提出申诉,面谈官员会核对原先的算法,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做最后判定。因而,只要您认为自己的个案还有一线生机,就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自行或在专业移民律师及机构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1岁18岁重要年龄 (1千字)(哓哓001 2009-9-19 5:27 阅读 84)
移民法中21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根据移民法,未满21岁的子女被认为是申请人的家属,可以依靠父母身份在美居留。超过21岁的子女就属于一个独立的个体,不能再作为父母的家属,依靠父母的身份。
在非移民签证中,如果父母持有E,F,H,L等签证,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持有相应的家属签证。比如,父母一方持有F-1学生签证,未满21岁的子女就可以持有F-2签证;满21岁的子女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个体。可以独立申请F-1学生签证;H-1B工作签证等等各类签证。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当子女快满21岁的时候,父母为其转换为F-1学生签证。
21岁的限制同样时用与绿卡申请,移民法规定在申请人递交I-485申请的时候,申请人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同申请人一同递交I-485申请获得绿卡。超过21岁的子女则无法同申请人一起申请绿卡。由于现在的移民排期比较长,有的申请人在等到排期时,其子女已经超过21岁,该类申请人的子女将无法作为申请人家属申请绿卡。
这里有二点提醒大家注意,一是父母需要了解21岁的重要性。在子女快满21岁时,及时为子女转换签证,以免子女在美国失去身份。二是在子女快满21时,至少提前1-2个月为子女申请转换身份。如果等到最后一二个星期再为子女申请转换身份,如果申请人不熟悉申请程序,写错支票或寄错地址,等到移民局退回申请时,子女已经超过21岁。移民法是非常严格的,即使超过21岁仅仅几天,子女也将失去合法身份。
除了21岁以外,另外一个年龄限制是18岁。18岁的限制适用于同美国公民结婚,美国公民为StepChild申请绿卡。我们举个例子:王女士同美国公民结婚,在结婚的时候王女士同前夫的孩子未满18岁。婚后美国公民成为王女士的先生和小孩的继父,美国公民可以为王女士和孩子申请绿卡。但是如果在结婚的时候王女士的孩子已经超过了18岁,美国公民则不能以继父的身份为王女士的孩子申请绿卡。
如何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和《美國愛國者法案》保持“兒童”身份 (3千字)(哓哓001 2009-9-22 12:21 阅读 24)
如何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和《美國愛國者法案》保持“兒童”身份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可以人為地將小孩的年齡凍結在 21歲以下,以便小孩在父母申請移民時仍然保持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資格。然而,CSPA有時也不能保護小孩避免超齡。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會討論如何把CSPA和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結合起來運用,以使小孩的年齡維持在21歲以下。
在《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Section 203(h),CSPA的Section 3和國務院2003年1月5日的電文中,都有對優先類別移民申請中隨從子女的年齡計算方式的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F-2A案件中的主受益人、優先類別和抽籤移民中的隨從受益人的年齡計算方式是,簽證生效時小孩的年齡減去案件審理時間(從遞交申請到申請得到批準的那段時間)。簽證生效日期是配額排到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riority date became current)或申請得到批準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etition was approved),兩者中較為靠後的那個。”
並且,在Section 203 (h)中也要求,該小孩必須在簽證生效的一年內尋求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下面我們將舉個案例來說明,利用Section 203 (h)中的計算方式,也仍然不能解決小孩的超齡問題。
在1992年,美國公民A為他在中國的妹妹B申請移民,屬于親屬移民第四類優先。A在1992年5月1日為B遞交了I-130申請表格,60天後I-130得到批準。但是,直到2005年2月1日,B才等到配額。B有一個女兒C,在遞交I-130的時候她已經8歲。C出生于1983年11月1日,到2005年2月1日時,C已經21歲零3個月了,不能跟隨她的母親一起去美國。
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利用CSPA是不能保護C的移民權益的。即使我們從21歲零3個月中減去I-130審理的時間60天,C也仍然是21歲零30天。
但是,別放棄。美國愛國者法案Section 424 (2)中的相關部分規定:
“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遞交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並且在2001年9月以後滿21歲,在判決這種申請時,該外籍人士可以在其21歲生日後的45天內仍然被視作兒童身份。”
根據愛國者法案Section 424 (2),C在21歲生日後的45天內將會保持兒童身份。她的21歲生日是2004年11月1日,因此,C可以維持兒童身份直到2004年12月16日。
如果我們現在結合利用Section 424(2)和Section 203(h),C在2005年2月1日仍然是兒童身份。根據Section 424(2),C可以被認為在2004年12月16日才滿21歲。到2005年2月1日時,她是21歲零45天,然後我們還要減去案件審理的時間60天,因此,在2005年2月1日,C的年齡在21歲以下。她仍然有資格作為隨從受益人獲得移民簽證。
這是利用愛國者法案和兒童身份保護法來決定小孩年齡的一個很新穎的案例。在國務院給領事官員的電文中,也規定了如何把愛國者法案應用于CSPA的Section 8,來處理CSPA何時生效的問題。我們摘錄了一些相關部分:
“在判定外籍人士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或之後超齡,愛國者法案的45天規定也適用。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遞交的申請的受益人,在其21歲生日後45天內仍然保持兒童身份。例如,外籍人士在2002年8月5日滿21歲,並且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遞交的申請的受益人,那麼在2002年9月19日之前都不算超齡。因此,在這個例子中,即使外籍人士在CSPA生效之前,即2002年8月6日之前滿21歲,他仍然可以算作在2002年8月6日後才超齡。所以他仍然適用CSPA,不管他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已經遞交了移民簽證申請。”
以上的這些國務院指令把愛國者法案廣泛地應用于2001年9月11日之前遞交的申請的受益人和隨從受益人。在實際情況中出現的一些關于CSPA的案例也表明,CSPA應該被更廣泛地運用。希望人們可以有效結合利用CSPA和愛國者法案的Section 424 (2)來凍結小孩的年齡,使其能夠獲得移民簽證跟隨父母去美國,實現家庭團聚的美好願望。
- K2想4年后再去美国,可行吗? (537字)(001001 1-16 12:58 阅读 7)
刚才提问,但没见到提问的帖子,所以重发,若有重复,烦请版主删除。
我是这种情况请教各位:我K1去美国,准备让K2随后就来,但K2想在国内念完大学,4年后再去美国(那时候K2已经23岁了)。我想问的是:K2若不去美国,我一个人去,他以后能以什么身份去美国呢?如果K2这次不去,一年后K2身份就会失效,可不可以他以K2身份去美后又回到中国,我照样在美国给他办绿卡?或者他干脆不去美国,我去美国后给他申请绿卡,4年后他再去?我考虑到孩子在国内上的也是一所非常好的大学,而且美国学费昂贵,所以也想让他读完大学后再出去。不知道我这种想法可行不,请JMS指教!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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